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金融办、财政局,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6日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云政办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云南省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奖励云南省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突出重点、前置引导、结果导向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工,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等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各州市金融办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审核并汇总申报资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审核并汇总申报资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法提供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结合部门职能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奖励提出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涉税违规违法提供意见。

  第九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时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一)公司上市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2.“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二)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三)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四)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可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公司上市

  1.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奖励,其中:对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并列入云南省“金种子”名单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并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通过的,给予70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2.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参照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和安排给予奖励。

  3.“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成功上市后给予1600万元奖励。

  (二)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范围的公司,如未享受上阶段的奖励资金,可申请补足。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7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申报时间范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公司上市奖励。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公司。

  (1)承诺函;

  (2)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高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上市计划、上市工作进展等);

  (3)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有关服务协议;

  (4)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改制后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2.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的公司。

  (1)承诺函;

  (2)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高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上市计划、上市工作进展等);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已与证券机构签署的上市承销保荐协议复印件;

  (6)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结论;

  (7)辅导备案证明材料;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3.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司。

  (1)承诺函;

  (2)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高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上市工作进展等);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已与证券机构签署的上市承销保荐协议复印件;

  (6)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通知书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申报所需资料参照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申报材料。

  5.“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

  (1)承诺函;

  (2)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高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6.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1)承诺函;

  (2)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高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上市证明材料;

  (6)境外上市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境外成功上市证明材料等;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申报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

  1.承诺函;

  2.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高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成功挂牌核准批复文件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三)申报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1.承诺函;

  2.公司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本结构、高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3.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成功挂牌核准批复文件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00号),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和各州市金融办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按照“申报主体网上申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的原则,逐级审核报送。

  第六章 项目确定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未整改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不宜进行奖励的企业,取消拟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结论,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日。 公示无异议的作为最终确定奖励的企业;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最终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奖励金额,结合预算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监督。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企业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执业质量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12月31日。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7〕15号)在对2018年项目完成专项资金拨付后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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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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